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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解決企業和基層群眾“辦事難”的問題,優化營商環境,改善民生服務,落實“減證便民”措施,市政府決定取消1項證明事項,同時將保留的市政府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要求群眾、企業開具的39項證明清單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或上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已公布取消的各類證明和蓋章環節,任何部門和單位在行使行政權力、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時,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各類證明材料,不得增設辦事條件和蓋章環節;確需有關證明和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批服務單位直接征詢相關單位的意見,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接受征詢的單位應在收到征詢后當天予以回復。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異地辦理事務需開具相關證明或蓋章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堅持實事求是、方便群眾辦事的原則,積極為群眾提供便利。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本決定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適時再清理、取消不必要的證明和蓋章環節。
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工作責任制,嚴格落實目錄清單制管理。市政府將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職盡責中擅自增加或存在不必要的證明和蓋章環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進行舉報。有關單位要認真處理、核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相關舉報投訴。
四、對繼續實施清單之外的、不符合簡政放權精神要求的不必要證明和蓋章環節,或接受征詢的單位逾期回復征詢請求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附件:1.安陽市政府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取消的證明清單(共計1項)附件1 (取消).xlsx
2.安陽市政府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保留的證明清單(共計39項)附件2(保留).xls
2020年6月15日
主辦: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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